四川内江墙体广告 资中一男子采用翻墙入室的办法,盗窃居民手机、电脑等价值5000多元的物品。近来,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断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置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男,资中县人)在资中县重龙镇某学校附近,经过翻墙的办法进入居民刘某某家中,盗走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拼装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经资中县报价认证基地判定,被盗物品价值算计5516元。
2016年3月7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揭穿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法,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做法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树立。王某在侦查时期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率直,依法可以从轻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矩,作出以上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