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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男子收700元“跑腿费”代购毒品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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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雨欣 陈秋爽)代购毒品并收取“跑腿费”,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8月,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一名吸毒人员陈某。在审讯中,陈某供述其多次从康某手中购买过毒品。警方顺藤摸瓜,立即对康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

经调查发现,在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王某等人接连找上康某,请他帮忙购买所谓的“包子”(内含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承诺支付“跑腿费”。康某欣然应允,从上线李某处购得毒品后转交给张某、王某,并与二人一同吸食。通过这种方式,康某轻松“赚取”了700元“辛苦钱”。

2024年5月,康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案件被移送至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康某试图为自己辩解:“王某等人知道我有购买毒品的渠道,就让我帮忙买点,买来了大家一起吸,他们给的钱除了购买毒品,剩下的就是给我的‘跑腿费’。我顶多算帮吸毒的朋友代购,怎么就成了贩毒呢?”

面对康某的“委屈”,检察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也可能构成共犯。但如果像你这样,在毒资之外额外收取‘跑腿费’、‘劳务费’,这就是变相加价牟利,属于居中倒卖毒品,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你收了他们的钱,帮忙购买毒品,还从中获利700元,这不是简单的代购,而是实实在在的贩毒行为。”

在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康某最终认清了自身行为的性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700元违法所得,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8月30日,随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康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康某系累犯,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近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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