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梅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二十九条。记者注意到,《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共有十一条,修正内容或涉及相关部门职责变动,或涉及基础设施保障,或增加条款内容。
“此次对《条例》进行修正,有三个必要性。一是机构改革对各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进行了调整,有必要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对《条例》进行修正;二是2021年9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其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三是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嘉应学院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增强法规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将修改意见内容以文档方式寄至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梅州市梅江大道88号,邮编:514021),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传真:0753—2188319。
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修改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将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三款。增加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的保障力度。”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将第二款中的“公安、气象、通信、文化、教育、交通运输、旅游、民政、宗教管理等单位”修改为“公安、气象、通信、文化广电旅游、教育、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等单位”。
五、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修改为“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八、将第二十条中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修改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可燃物隐患等情况”。
九、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推广使用无人机”修改为“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推广使用无人机”。
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