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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引发经济纠纷 鹤峰县司法局成功调解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6/10/27 16:32:53
湖北恩施墙体广告  10月24日,在鹤峰县邬阳司法所人民调解室,谭某现场支付了庞某32万元房屋补偿金。至此,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经济纠纷案得以成功化解。
  据了解,庞某与谭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孕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经鹤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来,因考虑到未成年的女儿,在双方父母亲戚的劝说和见证下,谭某与庞某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重新生活到一起,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复婚登记手续。
  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谭某与庞某共同在外务工,并积攒了不少积蓄。双方用共同积攒的资金,由谭某回乡在下坪乡老街修建了一栋总价值90余万元的房屋,庞某继续在外务工。
  后来,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经常性争吵,感情淡化,谭某便外出务工,并在外地重新组合家庭。对此,庞某与谭某的事实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也因以谭某个人名义登记注册修建的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该所人民调解员了解事件的症结后,从情和法的角度入手,通过耐心疏导,令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屋归谭某所有,谭某一次性支付庞某32万元房屋补偿金,庞某搬出共同修建的房屋;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生活自由;二人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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