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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修公路,死人也交“份子钱”看似荒唐却有理?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sichuan/ 本文标签: 四川资阳墙体广告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5-10-21
  四川资阳墙体广告 “村、组要我们集资筑路,算下来人均600块,就连死人也要交一半,这合理吗?”9月份以来,资中县连续有多位乡民打进四川日报民意热线(028)86968696反映,通往村里的烂路总算要修了,可是村、组通知我们要凑钱修,不只活着的人要出钱,就连逝世了的人也要出一半的“份子钱”。
  乡民反映的状况是不是事实?村庄修通组公路,死人也有必要出“份子钱”?死人出钱给活人筑路,这合理吗?民意热线记者对此进行了查询。
  乡民诉苦:村里筹资筑路,逝世的人也要“占一份”
  10月16日,记者来到资中县公民镇桂家桥村8组。尽管这儿的通村公路已修成水泥路,但村委会到8组还有一段烂泥路,坐在车上非常波动,20多分钟才走完这一公里多的旅程。
  组长罗家友说,我们早就盼着筑路。筑路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钱怎样筹”。依照方针,市、县两级对通组公路有有些财务补助,需求乡民自筹一有些。若依照周围村组4.5米路基、3.5米水泥路面的建造规范,每公里造价最少40万元,算下来全长1700米的这段通组公路,8组乡民需求自筹资金22万多元。
  罗家友说,8组如今有300多人,按每人600元的规范,只能收到19万余元筑路钱。参照周围村的做法,有人提议“已死去但仍然占有承揽地的人也要交有些钱”,并最终在乡民大会上取得经过。
  8组乡民老董说:“我家7口人,正本只需交4200元,但逝世5年的老母亲也被请求交一半,这么一算即是4500元了。”另一户乡民老乔家也存在相似状况,他爸爸妈妈都逝世了,但这次筹钱筑路,现已逝世的两位白叟仍是要各交300元。
  同样在资中县,板栗桠乡圆坝子村9组乡民老黄通知记者,去年底,9组也是为筑路筹资,由于对立的人太多,“死人交一半”的提议没有经过。后来,乡民代表大会抉择不收“死人钱”了,但请求乡民的私家车、摩托车别离要交400元、200元。如今该组已依照这个“人车计划”在收。
  记者整理各方信息发现,村庄筹资筑路“占有承揽田的死人也要交份子钱”并非孤例——
  资中县太平镇有几个村请求,逝世的交一半,在世的70岁以上白叟不必交。
  在德阳市中江县普兴镇,有乡民反映“平均是每人交800元,逝世了的和户口迁出但承揽田未退的交400元”。
  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石窗子村,乡民筹资时请求不论是不是在世,“按2003年后每户确权土地人员缴钱”。
  在眉山市仁寿县河口乡三帝村1组,乡民集资筑路筹资规范为“有地且户籍在本社的600元/人,有地且户籍不在本社(逝世或户口已迁出)的300元/人,无地且户籍在本社的300元/人”。
  村干部解说:是按土地的基数洽谈的成果
  逝世的人为何还要交“份子钱”?罗家友解说说,这是乡民代表大会洽谈的成果。
  罗家友说,1999年土地流通承揽时,全组当时共划分了368份土地,这以后“生不添死不减”,人员尽管一直在变化,但土地再也没动过,包含这么多年粮食直补款,都是依照368份土地的基数收取的。“人尽管不在了,但每年的粮食直补款仍然在照旧收取,因而组里筑路,他们也理应掏一有些钱。”
  至于“活着的人点人头交钱”,罗家友说,这一条基本没有争议,“不论有没有分到地步,终归是要走路的嘛”。2014年7月,乡民代表出头,8组总共收了19万多元的筑路款,包含外地创业人员捐献的2万多元,如今悉数22.4万元筑路款都存放在镇财务所专项账户中。
  10月16日,公民镇分担公路建设作业的党委委员赖萍说,桂家桥村8组的1700米通组公路,已归入内江市、资中县的“2015年通村通组入户试点项目”,财务补助23万元/公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已实地勘察,待设计计划出来就揭露招投标。
  赖萍解说说,村庄公路筹资属“一事一议”范畴,通常由各村根据《乡民委员会自治法》举行乡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首要准则是‘谁获益谁负担’”。“关于乡民洽谈出来的筹资方法,只需公正合理,镇党委、镇政府无权改变,要充沛尊敬乡民志愿。”
  专家观点: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合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以为,把逝世的人也归入“份子钱”规模,此事乍听荒唐,但仔细分析也有必定道理。
  余超以为,依照我国现行方针,从1998年开端的村庄土地第二轮承揽中,明确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准则和“土地承揽关系30年不变”的方针。这就意味着,即使呈现承揽者家庭人员增减,短期内也不会改变土地承揽关系,也即是说会呈现死人有承揽土地而活人没有承揽土地的状况。
  并且,种粮补助、土地被占后的补偿等收益,各地普遍是依照土地承揽状况发放的,有些最初承揽有土地的农民,即使如今现已逝世,其家庭成员仍然在替他享受着根据这些承揽地发生的收益。
  余超以为,尽管死者不可能运用新修的路途,可是其家庭成员一直代替死者以承揽团体土地的方法参加了团体收益分配。享受了权力,就要履行义务。所以乡民大会“一事一议”构成的抉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准则,入情入理,应当对一切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约束力。“三农”专家、我国社科院村庄开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也以为,死人要交“份子钱”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公正、不合理。他解说说,村内路途属公共商品,除了承当交通出行功用外,也承当农业生产功用,“按承揽土地人员筹资”实践上是按生产资料的运用来收钱。
  党国英以为,从实践看,村庄集资筑路有两种相对公正的方法:一是按实践人头收取,路修好了我们都获益,当然都需求出资,背面逻辑是“谁获益谁出资”;二是依照承揽土地收取,谁家的地多,谁就多出资,“向死人收钱”的背面逻辑是“死人也有地”。很难说究竟哪一种方法更公正,但只需是乡民团体投票选出来的计划,并未显失公正公允,也是应当尊敬的。
  四川大学公共办理学院土地经济与办理研究所所长刘润秋教授以为,这种状况在许多当地都有发生,这与当时土地承揽经营权“生不增,死不减”的方针有关。在拟定规范时,假如按人头平摊费用,必定不可能向死人收费;假如按承揽地面积分摊,也就不存在所谓“死人也要出份子钱”的误解。合理和谐处理此类问题,一要明晰确权,筑路费能够依照农户承揽经营权确权面积进行分摊,尽量依照同一规范进行筹资,削减乡民误解;二要严厉乡民大会“一事一议”程序,尤其要保证每个乡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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