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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行动家具被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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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墙体广告价格 7月1日消息:“二房东”黄某将一套约140平方米的房屋隔成六部分出租,在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所谓装修费和损失费。日前,静安区法院对黄某起诉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诉请均不予支持。
  黄某承租江宁路某号房屋,后转租给他人使用,最多时居住6人。今年1月23日,物业公司在房屋门外张贴提醒,告知群租整治管理部门将于2月2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请群租人员在1月31日前搬离。但屋内人员并未搬走,有关方面采取了搬离房屋内物品的措施。
  4月13日,黄某诉称物业公司在2月初对承租房屋进行破坏,搬走家具等物品。之后,他再次搬物品入室,却被物业公司于3月9日、10日分两次搬走。黄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他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自2月2日起至房屋修复完毕之日的租金,并赔偿房屋装修费3.8万元、家具损失费3.7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群租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开展群租整治活动亦由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物业公司仅是在接到行政部门通知后,对辖区内的群租整治对象作及时提醒。
  法院认为,黄某认定物业公司对其财产权实施侵害,应对侵权行为事实负举证义务,但最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此,法院判决黄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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