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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墙体广告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缴存职工处理根本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融资体系,充沛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证作用,进步资金运用效率,依据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第三届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意见》,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详细内容通知如下:
一、放宽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则的“ 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必需是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一切人或配偶”放宽至“提取运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能够是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一切人或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和子女”。
(一)未婚子女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父母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同一提取理由,产权一切人或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户成员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越购房总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职工,不得再以家庭户其他成员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家庭户的认定以户口簿记载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