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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的那些事-从庞麦郎谈新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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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15/1/16 10:19:53
  从昨天开始,《人物》杂志的一篇人物采访广告媒体《惊惶庞麦郎》在微博和朋友圈大肆传播。到目前为止,有关记者和庞麦郎,以及一个莫名其妙的第三方虾米音乐事件还在继续。当事人庞麦郎对文章给予否定并声称文章胡说八道。今天特选了一篇评论,希望帮助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这其中的谁是谁非。当然,真相究竟如何,恐怕只有双方当事人才清楚。1“物理证据”是与非评议中国记者的伦理与操作,往往复杂却难讨把握好。制造非真实的新闻进行非正常的敲诈行为,可以直接被否掉。但更多的乱象,比如人物广告媒体杂志《惊惶庞麦郎》一文所呈现出的问题,却很难析理以定其非。中国媒体业的伦理标准模糊而多元,各种争论不是沦为道德吵骂,就是变形为名人名言的摘抄比赛。无论你熟读中国人民大学还是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教材,你要想说服对方辩友,算得上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不过,鉴于人物杂志诸人此前对业界争议的表现,我并不试图说服他们,也不想再听到他们声明手里掌握多少小时的录音,任何人都不能免于他们的监督云云。我一直无法理解,一家媒体但凡遇到争议,就拿出录音说事儿,怎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接受他们的采访。
  我很好奇,鲸书记者录了庞麦郎那么多音,经过他允许了吗?我曾经认识一个人,特别喜欢录音,他称之为“物理证据”。曾经,他还把与记者陈宝成通话的一段“物理证据”放在了微博上。他的名声如何,不需我赘言。呕,我想起了,人物杂志也曾刊发过一篇与他的对话稿。我相信,人物杂志至今还保存着这段“物理证据”。
  我还想问鲸书另一个问题,在庞麦郎与你见面前后,有无向你提出审稿的要求?如果确信没有,算我小人之心。如果他有这个要求,你是如何答应他的?这里说下我的经验,我任凭采访失败,都不会答应在稿件刊发前传给采访对象看。即使万不得已,我最多可以给他们传看他们在采访中讲述的内容,呈现在稿件中的段落和句词。
  又,鉴于鲸书在微博上指控周呜呜骚扰自己母亲的情节,存在着对事实的剪裁,进而涉嫌误导看客,作为一个记者,我已经不敢完全相信她现在的公开回应。我唯一相信的是,她真的录了庞麦郎706分钟的音,无论庞麦郎在上厕所,还是跟她逛街唱K。
  我倒不一概反对记者偷录采访对象的音。我出去采访,也随身携带两支录音笔。美国曾有此类诉讼,法官的判例是,录音只有在被录音双方或各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违法。中国法律近年来也逐渐采信了录音证据。中国新闻从业环境太恶劣,记者不揣几段录音就不敢写稿子,已是普遍现象。
  但无论是写稿时帮助回忆,还是应付最终可能出现的诉讼,对录音的宣示与公布都应该是条红线。采访对象愿意见你,就给了你偷录他们声音的可乘之机,就像恋爱中的双方偷录彼此也很容易一样。然而一旦事有不谐,就大喊我有录音录像,确实不是体面人所为。我从业十年,也遇到过不少麻烦,但从没有拿出“物理证据”开脱过。甚至,有些不体面的采访对象找上门来,否认他们确曾说过的话(这样的情况非常少),而我手边的录音笔里就有这段话,我也不会向他们亮录音笔。2真的就可以写吗?在《惊惶庞麦郎》一文中,颇多自然主义式的描写,比如“他的头发板结油腻”,“一推门,一大股食物腐烂、被单潮湿的味道”。“床脚的被单上,沾着已经硬掉的、透明的皮屑、指甲、碎头发和花生皮”。“隔着半透明的玻璃门,一边蹲坐在马桶上一边说,”“女服务员正在把旧床单扯下来,一抖,毛发、皮屑泼泼洒洒散在空气里。他起身,冲水,马桶剧烈抖动。”
  鲸书目睹的这些场景,我估计通过录音的“物理证据”很难证明,这个没关系,我相信鲸书所写属实。在这些场景之外,庞麦郎的老友新同事对他人格和性格上的差评,通过“物理证据”就可以证实,那就更确凿无疑。
  不过,“真的场景和事件,就得写进报道中去”,与“真的场景和事件,就可以写进报道中”,“写进报道中的场景和事件,只要是真的就可以”,这三个议题中,前两个明显荒谬,如果我没有归纳错的话,人物杂志在利用第三个为庞麦郎报道辩护。
  这就规避了两个问题:如此报道新闻价值何在?如此报道是否侵犯了庞麦郎的隐私?在新闻价值的判断上,我不想与人物杂志探讨,就说说庞麦郎的隐私权吧。
  庞麦郎没有公关助理,在带鲸书进入自己寓居的宾馆房间之前,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庞麦郎很可能认为这只是闲聊一下(他现在也是如此解释),而鲸书却打开录音笔,集中精力,准备捕捉房间内她需要的场景、气味和声响。她很清楚,这些生鲜火辣的素材不但见诸她服务的杂志,也将在各种阅读终端上推送。连庞麦郎使用马桶的体态和声响,她都一一记下。
  姑且不说记者的采访伦理,就是普通人之间,如此交往也太过癫狂。打个不雅的比方,如果庞麦郎在那个旅店见到的是一个男记者,两人一起上厕所,男记者看到他臀部上有一颗痣,把这颗痣写进报道,谁也不能说他失实,但这合适吗?如果我是庞麦郎,我任凭被人揭发臀部或其他什么部位有一颗痣,也不想被人曝光上马桶的样子。
  或有人说,庞麦郎活得邋遢肮脏是真相,对展示暴得大名的草根明星的生存状态颇有典型意义。那么,展示草根明星生存状态,如果称得上是一个任务,一种责任,也应该是媒体的,而非庞麦郎的,他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公共形象来配合媒体。回到鲸书进入他房间的那一天,他完全可以拒绝。他错就错在过于轻信一个做记者的陌生人。
  人物杂志可以解释说,庞麦郎同意跟鲸书见面,就意味着他同意接受采访,同意鲸书描写她的所见所闻。换句话说,庞麦郎应该可以预知他与记者见面所可能导致的后果。鲸书所写,都为“善意取得”。人物杂志,您会这么看吗?
  我却认为,让一个人为他对他人的信任付出惨痛代价,在任何文化背景任何伦理标准下都说不过去。记者暗访的争议很多,大多数人都同意暗访必须慎用少用,且前提必须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对庞麦郎的报道显然与此无关。可能真有很多人关心庞麦郎房间的味道和皮屑,不过这最多是知情欲望,构不成知情权。还有更多人想看明星的裸体呢,明星确实又拥有裸体,因此记者就可以偷拍艳照并发布?
  《惊惶庞麦郎》一文引起很多人观感上的不适并非偶然。人在起床时,床上都会有皮屑和碎头发,绝大多数家庭的垃圾桶的味道,都不会太好闻,谁上马桶的姿势也不会多优雅。庞麦郎的房间首先是一个人类的房间,他在里面进食、睡觉和排泄,每一个人类都不例外。
  人物杂志或许认为,只要存在他们认为的新闻价值,就不必取得庞麦郎的知情和同意大曝这些东东。我要说,即使庞麦郎知情并同意,媒体也不能这样审丑窥私。人物报道的价值在于赋予人类尊严,而非践踏和亵玩。
  我不想拿人物杂志的员工做例子。要是我某一天在宾馆房间(往往很乱)接待同行--即使他们明确说想采访我,过了十天半月后,他们刊登了我床铺和卫生间的详情,我肯定会斥责他们的丧德无信,而不是与他们探讨这些细节有无新闻价值。
  行文至此,说几句题外话。我看过人物杂志不少稿件,对里面“记者”频频出镜有些疑惑。尤其在人物报道中,记者与当事人的交往较之其他题材,往往更加私密。我的看法是,这要求记者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与记者的私谈私交是否适合报道?二是记者介入当事人生活,当事人出于对记者的配合、迁就甚至对抗,而做出的一些言行,是否适合报道?
  这两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或者说只是度的问题。而《惊惶庞麦郎》一文,从导语第一句,庞麦郎问鲸书,“你们谁最好看?可以把她介绍给我吗?”就开始失控。3他精神正常吗?前文说到,记者鲸书与庞麦郎在交往过程中,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从常理度之,庞麦郎并无能力预知一言一行将被记下,并择极端的桥段刊发。这不难理解,对一个35岁的陕西农民来说,突然走红,又没有现代娱乐工业生产线配套的形象打造,庞麦郎惊惶、迷失、狂妄与邋遢,早已注定。
  人物杂志与鲸书现在面临一个两难:如果他们指斥庞麦郎谎言连篇,那就得解释,在稿件刊发前,庞麦郎仅就籍贯问题,就大扯其谎,为此还摔坏了鲸书的笔记本电脑。可见,其爱撒谎的习性,并不自他回应人物杂志的报道始。那么问题来了,在鲸书采访过程中,这样的人说的话,做的事,还能有闻必录吗?
  或言,有闻必录就是为了展现其真实状况,即使他是一个诈骗犯。可具体到庞麦郎其人,展示其真实状况的必要性,必须附丽在“草根明星”的标签下。在人物杂志的报道中,我并未看到从娱乐生态角度,对庞麦郎的走红做出让人信服的追问和反思。聚光灯一直在他困居的小旅馆房间内打转。
  对所谓经纪公司(庞现在否认曾签约)的采访,在我看来也是不及格的。我不相信该公司只是因为庞麦郎的“草根气质”就包装他,在没有看到“6页纸的合同”之前,我也不会完全相信经纪公司对庞麦郎背信毁约的指控。至于该公司为庞签了200场夜场演出,我也想问问鲸书同学,为什么就不能是199场或201场呢?
  我没采访过什么明星,不过斗胆说一句,我采访过的农民绝对比鲸书同学多得多。当然,采访得多不代表看得就深,更不代表稿子就写得好。我只是想说说个人的一点浅见,农民的愚、昧、弱、脏,更多由他们的所处的环境所导致。骨子里,是各种权利的匮乏,是公民不成其公民,人也难得体面。农民中有梦想的那一小群人,更是很容易沦为“奇葩”。
  广告媒体整篇《惊惶庞麦郎》中,最有质量的一句话,来自他曾经的工友郑军,郑军“客气而谨慎”地告诉记者,“他歌我也欣赏不来,你们别害他……他有现在挺不容易的。”至于其他人的话语,整理一下足够给庞麦郎开批斗会了。
  从床单上的皮屑,到人格上的碎头发,现在正在上网的大多数人,恐怕都经不起这样的“内查外调”和穷搜博访。人物杂志曾美言软语报道过的封面明星们,目测更经不起。有人批评人物杂志势利,我不赞成,中国有不势利的媒体吗?
  什么人什么事都谈体制,谈共性,谈同理心,已经out了。或许庞麦郎天生就“奇葩”呢?嗯,这个可能性很大。照这种玩法,我们找几个醉汉做访谈,或者去精神病院做24小时直播吧。墙体广告http://www.hbxm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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