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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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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

改动意见与建议的通知

市六届人大常委第十三次大会对《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展开了二次决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人民主权和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就修订后的政策法规议案全篇发布,公布面向社会征询建议。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的,请在2023年7月2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建议者姓名及联系电话。

收货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区中单69号创业大厦1248室

邮编:541100

电子邮件:glrdfgw@guilin.gov.cn

联系方式:0773—2825126

桂林人大常委公司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桂林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

要求(议案)

(征求意见)

第一条【立法原则和根据】为加强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的维护管理方法,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精神,赓续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起基本建设桂林市国际级旅游胜地的磅礴力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用领域】当地行政区域内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鲜红色

网络资源调查分析评定、维护管理方法、传承弘扬、协作合作以及保障体系,可用本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及其英雄烈士维护、文化遗产保护、留念设备维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及其档案保管等具有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维护目标】本规定所指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就是指与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相关的具备历史时间、科学合理、文化价值及其纪念价值、教育价值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性网络资源,包含:

(一)组织、大会原址遗址;

(二)关键人物故宅、故居、活动场地;

(三)军队故道人物事件、作战原址遗址;

(四)烈士事迹案发地、烈士墓地、烈士遗骸点、烈士牺牲地或是英烈为国捐躯处;

(五)纪念园、史料馆、烈士陵园、纪念亭、留念雕塑作品、留念标志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纪念配套设施;

(六)档案资料、参考文献、宣传语、石雕、稿件、电子证据、印刷书籍和其它参考文献、实体;

(七)民谣歌曲、古诗词、小故事、文艺创作等非物质性网络资源;

(八)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理应保障的别的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

第四条【维护弘扬体制】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的维护弘扬,推行党委领导、政府部门承担、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需要经费预算纳入区级部门预算。

第五条【工作机制】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机构及党的历史、档案资料、文化与旅游、珍贵文物、退伍军人等鲜红色资源优化配置单位,必须在同级党委宣传部带头创建的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联席会综合、协调管理带领下,依据各自职责提升主管机关内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

建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联席会工作部门,负责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联席会的基层党建工作,推进实施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进行联席会领导安排其它工作。

第六条【开设周年纪念日】每一年12月1日列入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周年纪念日,进行庆典活动,弘扬长征精神。

第七条【单位组织岗位职责】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组织应加强红军长征精神继承发扬工作中,帮助贯彻落实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烈士纪念设施基本建设维护整体规划,具体指导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的搜集发掘、梳理、科学研究和运用等相关工作。

市、县网信办、发展改革、文化教育、民族事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道路运输、农业农村发展、紧急、地方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搞好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依照岗位职责,搞好辖区的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

村(居)民联合会帮助搞好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

 

第八条【整体规划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文物保护工作,将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整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机构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组织会与文化广电与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写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时,应征询联席会工作部门建议,确立整体规划主题风格、保障措施、面貌操纵、呈现运用方法、项目预算等相关信息,加强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对接,并和历史人文、名胜古迹、旅游业、乡村全面振兴等专业规划相连接。

第九条【调研、评定、调节】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企业等鲜红色资源优化配置单位应加强主管机关内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调查分析、评定、调整,推行动态化管理。依据自治州鲜红色资源调查、评定、调节具体措施,融合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意义、教育功能、纪念价值和保护现状等状况,综合核准、编写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名册,汇报平级联席会工作部门。

第十条【名册规章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创建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名册管理方案,备案建册,妥当管理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册管理的不能挪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理应设定维护标示或是留念标示,明确维护责任者,制订保障措施,划分专利保护范围并进行公示。对列入名册管理方法可挪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理应设定档案资料,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维护管理方法,根据需求开设专用型存放场地或是留念标示。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组织能够对档案资料、珍贵文物之外的参考文献、稿件、电子证据和物品等红色文化资源推行统一维护监管。

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企业等鲜红色资源优化配置单位创建红色文化资源数据库系统,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对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开展智能化储存和展现,推行资源整合共享。

第十二条【产权年限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必须,在自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划拨、选购、接受捐赠、依规互换等形式获得红色文化资源使用权,或在产权年限不会改变的条件下通过科学赔偿、租用等形式维护传承红色网络资源。

非公有制不能挪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有损坏风险,每个人不具有整修实力的,市、县、乡(镇)市人民政府理应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专利保护范围内严禁开设营业性休闲娱乐会所。

第十四条【组织建设】市、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弘扬企业等鲜红色资源优化配置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督查制度保护责任者规章制度,保证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安全与井然有序运用。

第十五条【推动发扬】市、县人民政府理应按照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规定,合理安排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发挥出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推动教育事业、文化旅游共享发展。

广播节目、电视机、书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理应坚持不懈恰当舆论引导,根据新闻报导、设立栏目、公布公益广告视频等形式弘扬运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自主创新传播效果,扩展新媒体广告方式,发扬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弘扬运用】 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理应运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爱国主义精神、革命传统、廉洁自律廉洁、民族团结工作等文化教育,发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县教育局理应具体指导应急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将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弘扬列入思政教育管理体系,根据指导教学、专题教育、社区实践活动等形式,进行红色文化教育、爱国教育、青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

激励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和推进与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相关的学习宣传、理论基础研究、学术论坛等系列活动。

第十七条【文旅融合】市、县人民政府理应发展趋势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旅游,打造出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多元化传播平台,培养红色文化资源旅游景点、线路设备商品,推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弘扬与旅游协同发展。

第十八条【协作合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市际、县际交流与合作,充分挖掘和普遍搜集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写作、馆际沟通交流、巡回展联展、红色文化旅游,推动合作分享。

  第十九条【法律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资源维护弘扬工作中当中执行或是有误做好本职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改动保护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三)发觉违纪行为不到位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四)别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举动。

第二十条【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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