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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梧桐树砸伤两名行人 芜湖法院一审判决伤者胜诉

服务热线:400-6060-805 时间:2024/4/12 1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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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五一”小长假期间,芜湖市民齐某某、燕某某骑电动车途经芜湖凤鸣湖大桥,一棵梧桐树突然倒伏在非机动车道上,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年9月,齐某某、燕某某起诉了芜湖市经开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以及外包单位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中徽环境公司)。经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伤者齐某某、燕某某胜诉, 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原告齐某某、燕某某诉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2023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原告齐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大桥时,路边的梧桐树突然被风吹倒,将原告砸倒受伤。经查,事故发生地的梧桐树由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管并负责。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齐某某被送往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随后转院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5月12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1、右四五掌骨骨折;2、腹腔内出血;3、创伤性肝破裂;4、腹膜后血肿。原告支付医疗费为28355.22元(其中中徽环境公司已垫付21744元,不含本案诉请)。

2023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原告燕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大桥时,路边的梧桐树突然被风吹倒,将原告砸倒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燕某某被送往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5月6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诊断为:1、双侧第2肋骨骨折;2、左侧气胸:3、头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3个月。7月22日,原告在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颈部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4059.48元(其中中徽环境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未包含在本案诉请中)。

另查明: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与中徽环境公司签订的2023年至2025年度道路绿化养护项目一段合同。合同约定养护期限:三年。自2023年1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以业主单位要求为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系案涉树木管理人,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辩称案涉树木绿化养护已由中徽环境公司养护,应由其承担责任,虽然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与中徽环境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约定案涉树木绿化养护由中徽环境公司负责,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管理人责任,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张绿化人应承担责任为合同责任,与本案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该树木尽到管理义务,故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对齐某某、燕某某的伤害的结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54733.22元应由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赔偿;燕某某上述损失合计32413.48元应由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赔偿。

案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齐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4733.22元; 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燕某某各项损失等合计32413.48元;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燕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不服该判决,已经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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